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739號債權人 江美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 張芳美 、 張芳玉 、 張秀如 、 張秀貞 、 張立東 、 張秀琴 、 洪芳蘭 、 洪伯聰 、 洪伯勲 、 洪芳蕙 、 洪芳蓉 、 洪伯誠 、 莊簡芳兒 、 簡芳林 、 簡澤民 、 簡亦淇 、 陳金樹 、 陳曉牕 、古 陳綉雲 、 楊陳阿鳳 、 陳雅芬 、 陳怡靜 、 陳信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是否將張秀琴、陳金樹列為債務人?(依狀附繼承系統表所示二人業已死亡)。
㈡提出全部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