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737號債權人 黃紫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博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㈣提出帳號000000000000之戶名為吳博璿之釋明資料。(如
: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