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731號債權人 吳汶 庭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德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按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
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故本件利息應自108年3月1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