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信股〉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男、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市○○路○○號)於民國一○二年九月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甲○○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出生於民國前0年0月00日,而自99年9月7日即不知去向,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出生於民國前0年0月00日,為80歲以上之人,而自99年9月7日失蹤,迄今已逾3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據聲請人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戶籍謄本、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失蹤人口已逾法定宣告死亡期限未查獲名冊、特殊註記失蹤人口資料查詢、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第三組失蹤人口系統身分證集中查詢資料、中外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作業、保險對象投保歷史查詢作業等件附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民參字第6號影卷可稽,並經證人即花蓮縣榮民之家輔導員 賴建華 證稱:失蹤人戶籍在榮民之家,退住未遷出戶籍,經過戶籍篩選,發現他們行蹤不明。我們是共同居住,沒有戶籍名簿,不知道誰設籍,也不知失蹤人生存情形等語在卷。此外,本院復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全國一般前案記錄、在監在押、全民健康保險及電信門號等相關資料,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有上開查詢表、電信查詢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年3月7日健保東字第1037001502號函等件在卷可查(本院卷第7-21、24頁),並經本院職權函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查訪相對人戶籍地,函覆略以:經訪查榮民之家輔導室人員 黃僑生 ,其表示失蹤人於48年間退伍,現未安置於榮家等語,有該局103年3月13日花市警刑字第1030006554號函暨花蓮分局民意派出所查訪紀錄表、記事卡在卷可考(本院卷第29-34頁),可知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網路公告、新聞紙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7-50、62-63頁)。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則本件甲○○自99年9月7日失蹤,計至102年9月7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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