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62號聲請人 顧以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6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泰│78N771712│1│120│││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2│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泰│78N807434│1│9│││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芯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