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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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5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吳萬福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萬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吳萬福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被告吳萬福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