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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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5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永慶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6,13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