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小字第21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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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2100號

原告 徐有田

被告 張勝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起訴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應適用於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有關請求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計入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先予說明。

二、本院已將開庭通知寄存送達被告戶址即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寄存日期112年12月29日),經1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查,參以本件112年11月15日調解時,本院調解股亦將調解通知送達前開戶址,被告亦因此到場進行調解,可徵該戶址確為被告住所,則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於110年11月3日電洽原告,又遞交名片予原告,然被告隱匿其名,並佯稱手中有尊龍御苑之生基位65座,擁有永久土地所有權,願以單價60萬元受予原告,被告聲稱可以介紹買家,每個生基位5,680萬元向原告承買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誤以為有發財賺大錢之機會,當天應被告要求支付原告訂金10萬元,然被告迄今未實現所謂的客戶要承購之合約價,被告施用詐術致被告陷於錯誤交付財物,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出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10萬元,及自11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載有「張專員」文字之名片、尊龍御苑之廣告文宣、生基專案認購憑證、由被告簽名蓋用手印之協議書(上載買賣價金應扣除訂金10萬元等詞)為證(見本院卷第71頁以下),原告提出之證據,雖僅能證明被告曾以訂金名義向原告收受10萬元,然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係基於詐欺之意向被告推銷並收受訂金,惟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所主張被告係基於詐欺之意向被告推銷並收受訂金等事實,應認屬真實,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核屬有據。又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13條第2項所謂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係指如金錢被侵奪者,回復原狀即應給付金錢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5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原告既係因被告之詐欺行為而受有交付現金10萬元之損害,其向被告所為請求,性質上為因回復原狀而為金錢給付,依前開規定,應得請求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11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請求「連帶」給付部分,本件被告單一,自無所謂連帶可言,就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另對被告提出詐欺刑事告訴,尚由檢察官偵辦中,然本件係因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1項視同自認之規定,故判決原告勝訴,而非本院認已有足夠之證據證明被告具詐欺之犯意,原告自不得持本判決作為刑事偵辦中認定被告詐欺犯意之證據,併此說明。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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