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7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7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及指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3年7月17日上午7時許,與其男友 施怡豪 ,在臺北縣蘆洲市○○街○○○號地下停車場,為警方自施怡豪所駕駛之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查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淨重0.4公克)後,嗣經施怡豪同意,即偕同警方至位於臺北縣蘆洲市○○街○○○號2樓進行搜索,而再查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小包(淨重
35.5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17公克)、電子秤一個、海洛因殘渣袋四十個、分裝大小袋共計一百十三個等物(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已由聲請人另案偵辦),即被依法帶回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制作相關筆錄,並採集尿液送請化驗,以釐清有無施用毒品之犯行。詎甲○○為掩匿其身分,竟持「 陳靖淳 」之中華民國國民上址臺北縣蘆洲市○○街○○○號2樓住處),冒用「陳靖淳」之名應訊,並基於偽造署押之單一犯意,先後接續在如附表所示之93年7月17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第一次偵訊筆錄上,偽造「陳靖淳」之署押二枚及按捺指印二枚;又接續於同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第二次偵訊筆錄上,偽造「陳靖淳」之署押二枚及按捺指印三枚;再接續於同日警方之逕行逮捕通知單上「本人」欄及「親友」欄上,偽造「陳靖淳」之署押一枚與按捺指印二枚;另接續於同日警方之勘查採證同意書上,偽造「陳靖淳」之署押一枚與按捺指印一枚;復接續於同日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筆錄上,偽造「陳靖淳」之署押一枚,足以生損害於陳靖淳及司法機關偵查、審判刑事案件之正確性。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在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靖淳在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如附表所示之被告冒名「陳靖淳」,偽造「陳靖淳」之署押與按捺指印之文件在卷足憑。況上開文件之指印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該等指印與被告檔存指紋相符等情,復有該局93年10月12日刑紋字第0930206940號函一件附卷可稽。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被告冒名應訊偽造署押,雖先後在筆錄或相關文件上均有偽造行為,惟其仍屬單一犯意接續多次行為,侵害一個法益,應為接續犯,屬單純一罪(最高法院84年度臺非字第10號刑事判決參照),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為免刑責,竟冒名應訊,欲入人罪,所生危害非輕,足以生損害於陳靖淳及司法機關偵查、審判刑事案件之正確行使,所生危害非輕,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頗有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惟為確實使被告有正確之法律觀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督促,且依其所犯情節認有加以追蹤觀護之必要,亦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觀後效。
四、沒收: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再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文件上,除偽造「陳靖淳」署押外並按其指印,因該指印同為代表冒用者之姓名,作用及效力與署押無異,且簽名與捺印,係同出於一個偽造署押之犯意,是其所按指印雖為自己所有,要屬同一偽造署押之犯行,指印部分自應併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第93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必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偽造之署押、指印所在│偽造之署押、指印│├──┼──────────┼────────────┤│1│93年7月17日臺北縣政│偽造「陳靖淳」之署押二枚│││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第一│及按捺指印二枚。│││次偵訊筆錄。││├──┼──────────┼────────────┤│2│93年7月17日臺北縣政│偽造「陳靖淳」之署押二枚│││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第二│及按捺指印三枚。│││次偵訊筆錄。││├──┼──────────┼────────────┤│3│93年7月17日警方之逕│偽造「陳靖淳」之署押一枚│││行逮捕通知單。│及按捺指印二枚。│├──┼──────────┼────────────┤│4│93年7月17日警方之勘│偽造「陳靖淳」之署押一枚│││查採證同意書。│及按捺指印一枚。│├──┼──────────┼────────────┤│5│93年7月17日臺灣板橋│偽造「陳靖淳」之署押一枚│││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