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0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判決書為證。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三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九十七年十一月二│九十八年八月十一│九十八年八月十一│││十四日│日│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查│年│九十七│九十八│九十八││案├───┼────────┼────────┼────────┤│年│字│毒偵│毒偵│毒偵││號├───┼────────┼────────┼────────┤│度│號│九四七四│五八二四│五八二四│├───┼───┼────────┼────────┼────────┤││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年│九十八│九十八│九十八│││案├─┼────────┼────────┼────────┤│後││字│簡│訴│訴│││號├─┼────────┼────────┼────────┤│事││號│六七五二│三八九0│三八九0││├─┼─┼────────┼────────┼────────┤│實│判│年│九十八│九十八│九十八│││決├─┼────────┼────────┼────────┤│審│日│月│八│十一│十一│││期├─┼────────┼────────┼────────┤│││日│二十七│二十六│二十六│├───┼─┴─┼────────┼────────┼────────┤││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九十八│九十八│九十八││確│案├─┼────────┼────────┼────────┤│││字│簡│訴│訴││定│號├─┼────────┼────────┼────────┤│││號│六七五二│三八九0│三八九0││判├─┼─┼────────┼────────┼────────┤││確│年│九十八│九十八│九十八││決│定├─┼────────┼────────┼────────┤││日│月│十│十二│十二│││期├─┼────────┼────────┼────────┤│││日│十九│二十一│二十一│├───┴─┴─┼────────┼────────┼────────┤│備註│板橋地檢九十八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一六三五│度執字第一一三八│度執字第一一三八│││二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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