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737號
抗告人 丙○○
         樓
相對人  海悅觀 海城堡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海悅觀海城堡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當庭命預繳證人乙○○
日費及旅費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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