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2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2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26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甲○○犯公然侮辱罪,各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丙○○、甲○○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二人僅因告訴人乙○○與蔡宗益間發生車禍事故而到場關切,卻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方式解決糾紛,竟先後在上開處所以不堪之言詞辱罵告訴人,其行為誠屬可議,復審酌被告二人犯後均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且迄今均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具體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