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89號原告一元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原告與被告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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