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調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調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宗誠 等間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調解成立
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
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
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
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
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民法第244條規定之
因詐害行為所得行使之撤銷權,係屬一種撤銷訴權,非先經
債權人訴求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有償或無償行為,尚不
得逕行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347
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經核,本件調解聲請核屬前揭以行使撤銷權為目的之案件,
而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為撤銷訴權,當事人須以訴訟形式
請求撤銷該爭議之法律行為,而由法院以形成判決決斷之,
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準此,本件聲請
調解之爭議法律關係,性質屬不能調解,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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