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3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犯傷害致死罪,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九十五年八月十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五號(偵查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二九七號),判罪後,並由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二六號及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0三九號,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及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雖屬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罪,宣告之刑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惟因受刑人自首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新國法官洪昌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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