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3年6月起至94年1月間犯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59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字第170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立華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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