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八六○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甲○○等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0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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