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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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彥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彥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彥夫(下簡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8年1月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而附表編號2至3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4至9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刑,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附表:受刑人林彥夫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11日至105年5月20日│105年2月16日│105年6月18日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282號│毒偵字第783號│毒偵字第340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181號│105年度審訴字第734號│105年度豐簡字第4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4日│105年7月14日│105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18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807號│105年度豐簡字第489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10月31日│105年12月19日│106年2月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經│1.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經│1.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經││備註│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143號│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143號│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14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98號(假釋出監│度執更字第98號(假釋出監│度執更字第98號(假釋出監│││)。│)。│)。│└────────┴─────────────┴─────────────┴─────────────┘┌────────┬─────────────┬─────────────┬─────────────┐│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6日│105年2月17日│105年8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3317號│毒偵字第783號│偵字第2026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01號│105年度審訴字第73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1日│105年7月14日│106年8月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0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409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709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8月1日│106年10月26日│107年10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經│1.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備註│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143號│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143號│執緝字第3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98號(假釋出監│度執更字第98號(假釋出監││││)。│)。││└────────┴─────────────┴─────────────┴─────────────┘┌────────┬─────────────┬─────────────┬─────────────┐│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判2次)│有期徒刑7月(判2次)│有期徒刑2年4月(判2次)│├────────┼─────────────┼─────────────┼─────────────┤│犯罪日期│105年8月6日、105年7月30日│105年7月23日、105年8月6日│105年7月27日、105年8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0260號│偵字第20260號│偵字第2026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0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0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1日│106年8月1日│106年8月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709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709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709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10月25日│107年10月25日│107年10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緝字第39號│執緝字第39號│執緝字第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