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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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滄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滄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滄明(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至3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4至11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附表:受刑人李滄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05.19│104.05.19│104.05.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650號│第13650號│第13650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180│104年度審簡字第1180│104年度審簡字第1180││││號│號│號││├───┼──────────┼──────────┼──────────┤││判決│104.11.30│104.11.30│104.11.30│││日期││││├───┼───┼──────────┼──────────┼──────────┤│確定│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判決│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180│104年度審簡字第1180│104年度審簡字第1180││││號│號│號││├───┼──────────┼──────────┼──────────┤││判決確│105.04.20│105.04.20│105.04.20│││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是│是、是││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756號│││(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4661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7月│││(2次)│(4次)││├───────┼──────────┼──────────┼──────────┤│犯罪日期│104.11.02、│104.11.04、104.11.20│104.11.01│││104.11.17│104.11.08、104.11.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375號│第30375號│第30375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45號│105年度訴字第145號│105年度訴字第145號││││││││├───┼──────────┼──────────┼──────────┤││判決│105.03.31│105.03.31│105.03.31│││日期││││├───┼───┼──────────┼──────────┼──────────┤│確定│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45號│105年度訴字第145號│105年度訴字第145號││││││││├───┼──────────┼──────────┼──────────┤││判決確│105.05.16│105.05.16│105.05.16│││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否│否、否││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939號│││(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4661號)│└───────┴────────────────────────────────┘┌───────┬──────────┬──────────┬──────────┐│編號│7│8│9│├───────┼──────────┼──────────┼──────────┤│罪名│藥事法│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2次)│├───────┼──────────┼──────────┼──────────┤│犯罪日期│104.12.03│104.03.16│104.05.05、│││││104.05.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30375號│第18661號│字第1832、1833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45號│105年度審易字第58號│104年度訴字第1066號││││││││├───┼──────────┼──────────┼──────────┤││判決│105.03.31│105.03.10│105.04.27│││日期││││├───┼───┼──────────┼──────────┼──────────┤│確定│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45號│105年度審易字第58號│104年度訴字第1066號││││││││├───┼──────────┼──────────┼──────────┤││判決確│105.05.16│105.07.20│105.08.01│││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否│否、否││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939號│執字第11896號│執字第12355號││├──────────┴──────────┴──────────┤││(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4661號)││││└───────┴────────────────────────────────┘┌───────┬──────────┬──────────┬──────────┐│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03.17│104.04.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328等號│第15927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221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73││││││號│││├───┼──────────┼──────────┼──────────┤││判決│105.07.28│106.01.18││││日期││││├───┼───┼──────────┼──────────┼──────────┤│確定│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221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73││││││號│││├───┼──────────┼──────────┼──────────┤││判決確│105.08.22│106.01.19││││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否│││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422號│3361號││││(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46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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