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10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10187號聲請人友邦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應受送達人之記事欄為審核重點,請勿省略)(本票上相對人乙○○之印章為 邵永松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