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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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49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乙○○已撤回對聲請人之假扣押及假扣押執行在案相關證據。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林寶春(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寶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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