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982號聲請人 方承
方承暄 楊賜娥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鍾金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 方承易 、方承暄、楊賜娥於被繼承人 方治平 死亡後具狀陳報遺產清冊,並未提出完整遺產清冊,前於民國101年12月14請求因被繼承人方治平生前旅居他國,財產遍布香港、大陸等地區,無法於3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故向本院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間,經本院於102年1月7日以101年度繼字第982號裁定准予延展至民國102年2月20日,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高小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