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鎮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756號、110年度偵字第1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10,000元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扣案之新臺幣10,000元為被告葉鎮文犯幫助詐欺罪之犯罪所得,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59號卷內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可證,故檢察官於被告之緩起訴期間屆滿後單獨就犯罪所得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附件: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