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韶椿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黃韶椿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00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又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61號裁定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1年12月21日戒治期滿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8至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
㈡、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重量與成分鑑定報告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含袋毛重0.5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8/B0000000(000年度毒偵字第7397號卷第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