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331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鈺嬋選任辯護人鍾儀婷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399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麗英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