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9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沈培錚 律師複代理人 顏朝彬 律師被告甲○○
號4樓訴訟代理人 羅美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