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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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9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491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