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5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健崴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123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429號判決確定,其第1、2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本件歷審之訴訟費用各如附表所示,依前開說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附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1審裁判費│9,910元│由相對人繳納。│├──────────┼───────┼──────────┤│二、第2審裁判費│14,865元│由聲請人繳納。│├──────────┼───────┼──────────┤│結論:依照歷審之判決結果,第1、2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準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865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