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七0號
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七十萬二千八百七十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七千九百二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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