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13號原告金元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博夫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律師複代理人 吳孟勳 律師
陳建州 律師被告聯益染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鍾豪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