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2048號聲請人 蔡雨村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0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米田實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1年8月14日│250,000元│AA0000000│││ 謝坤憲 │萬華分行││││├──┼────────┼──────┼──────┼─────────┼─────┤│002│米田實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1年8月17日│250,000元│AA0000000│││謝坤憲│萬華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