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7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7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訴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共同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懲治走私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985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
乙○○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處有期徒刑伍月。
丙○○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丙○○前曾於民國95年5月間,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5年8月4日,以95年度簡字第23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於95年8月31日確定,並於95年10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甲○○係新竹漁港籍「年利16號」(漁船統一編號:CT4-1860號)漁船之船長,乙○○、丙○○則均係該漁船之船員,其等共同出於私運逾公告數額管制物品進口的犯罪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於97年10月5日中午12時40分許,駕駛上開「年利16號」漁船,自新竹市南寮漁港報關出海,申請作業漁場範圍為近海,預定航期為25日,竟於出海後迄97年10月8日下午1時25分期間內之某時,在新竹外海我國領海以外之某公海海域處,自亦有共同犯意聯絡之駕駛不詳船名漁船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中國大陸地區成年人,以不詳價格購入超過管制數量之如附表所載總淨重量共計1萬6,581.5公斤之中國大陸漁產品,旋即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成年人搬上前開「年利16號」漁船後,再由甲○○、乙○○、丙○○共同將之搬運裝載於前開「年利16號」之船艙內,未經許可,擅自私運上揭管制物品進入我國領海即新竹市南寮漁港內,欲販售圖利。嗣於97年10月8日下午1時30分許,其等在新竹漁港港外1哩處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魚貨。
三、處罰條文: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2款。
四、附記事項:
(一)被告甲○○應於98年8月28日前捐款新臺幣5萬元予財團法人新竹市天主教仁愛社會福利基金會公益團體(被告甲○○已於98年8月18日捐款予上開公益團體,有聯邦銀行匯款通知單1紙正本附於本院卷宗可查)。
(二)被告乙○○應於98年8月28日前捐款新臺幣1萬元予臺灣省私立桃園仁愛之家公益團體(被告乙○○已於98年8月18日捐款予上開公益團體,有聯邦銀行匯款通知單1紙正本附於本院卷宗可查)。
(三)被告丙○○應於98年8月28日前捐款新臺幣1萬元予臺灣省私立桃園仁愛之家公益團體(被告丙○○已於98年8月18日捐款予上開公益團體,有聯邦銀行匯款通知單1紙正本附於本院卷宗可查)。
(四)扣案之私運管制進口物品逾公告數額之如附表所載總淨重量共計1萬6,581.5公斤之中國大陸漁產品,雖係被告所有,犯罪所得之物,惟因上開貨物進儲財政部台北關稅局所租用之冷凍庫,每日費用估計達新臺幣3,000元,為節省公帑,該局已於97年11月12、13日,自基隆川欣冷凍倉押運至新竹宏金生物有機堆肥廠進行銷毀,此有財政部台北關稅局97年10月28日北普法字第0971027445號函、97年12月3日北普法字第0971030132號函各1份在卷可查,該等私運管制進口物品逾公告數額之大陸地區魚貨既已銷毀,自毋庸宣告沒收,併予說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蕭汝芳
審判長法官馮俊郎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蕭汝芳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魚種│數量│重量(公斤)│總淨重量(公斤)│├──┼───┼───┼──────┼───────┤│1│大白北│29箱│406公斤│16581.5公斤│││魚││││├──┼───┼───┼──────┤││2│剝皮魚│454箱│4540公斤││├──┼───┼───┼──────┤││3│白鯧魚│827箱│4135公斤││├──┼───┼───┼──────┤││4│肉魚│900箱│4500公斤││├──┼───┼───┼──────┤││5│黑甘魚│60箱│360公斤││├──┼───┼───┼──────┤││6│午魚│112箱│896公斤││├──┼───┼───┼──────┤││7│土魠魚│2箱│96公斤││├──┼───┼───┼──────┤││8│紅甘魚│50箱│450公斤││├──┼───┼───┼──────┤││9│赤魚│16箱│80公斤││├──┼───┼───┼──────┤││10│三點蟹│24箱│336公斤││││(藍箱││││││)││││├──┼───┼───┼──────┤││11│三點蟹│24箱│216公斤││││(白箱││││││)││││├──┼───┼───┼──────┤││12│三點蟹│44箱│484公斤││││(紅箱││││││)││││├──┼───┼───┼──────┤││13│金門蟹│4箱│52公斤││├──┼───┼───┼──────┤││14│蟹腳│3箱│27公斤││├──┼───┼───┼──────┤││15│石蟹│1箱│3.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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