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566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應楷勳
被告 顏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2,725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110年9月3日18時44分許駕駛ANZ-3985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二路與中山路口處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致先碰前方同方向車輛,並造成連環碰撞,其中包括原告所承保、由訴外人 簡正文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受損,經維修估價,需498,097元之維修費用(工資費用96,171元、零件費用370,648元、烤漆費用31,278元),原告並已依約賠付。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98,0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第一次協調伊願意19萬元和解,原告不要。原告所提維修費,金額過高,新車70多萬元,被告卻修繕快要50萬元,伊主張折舊。對於事故肇事責任,伊無意見,但原告維修金額過高,均無看到零件照片。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執照與駕駛執照、理賠申請書、中華賓士桃園廠估價單、系爭車輛受損照片及電子發票等件(本院卷第15至31頁)在卷可佐,核與本院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調取系爭事故之資料相符,且被告對於肇事責任未提出爭執,堪認被告對於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應負全部過失責任。而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自得依上開法律規定代位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㈡按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雖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據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其修復費用為498,097元(工資費用96,171元、零件費用370,648元、烤漆費用31,278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茲查,系爭車輛係於000年00月出廠(本院卷第77頁),迄至本件事故發生之110年9月3日,系爭車輛之實際使用年數為11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45,276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另關於工資部分,因無折舊之問題,是以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為372,725元(計算式:245,276元+工資費用96,171元+烤漆費用31,278元)。被告雖以前詞至辯,惟觀諸車禍現場照片及車損照片,可知撞擊力道非輕,則估價上所載之修繕項目均難認與本件事故無關,且被告未能舉出估價單上何者修繕項目或金額有何不合理或有悖於行情之處,徒以新車也只要70多萬元,原告請求之修理費竟將近50萬元云云,自難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72,7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7月22日(本院卷第15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屬無據,爰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此部分聲請既已依職權宣告,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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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370,648×0.369×(11/12)=125,372
第1年折舊後價值370,648-125,372=245,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