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55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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