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68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