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73號原告 王宏維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莊惠茹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並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查報現住居所。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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