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62號再審原告 蔡圳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蔡意文鄧蔡英美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逕駁回其訴:
再審之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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