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96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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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968號
原   告  黃瑞娟
被   告 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森族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簡字第96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103年7月16日下午1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00,000元及自民國103
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其執有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於如附表
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竟遭退票,屢經催討,尚
積欠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未付,爰依票據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給付000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03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⑴原告是第三人,當初被告是第一人,訴外人 林金富 是第2
人,原告是跟訴外人林金富取得系爭票據,原告並不是借
錢給被告,是訴外人林金富拿票據給原告。
⑵原告當時借錢給訴外人林金富,而取得系爭支票,所以不
知道訴外人林金富是否借錢給被告。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於103年3月4日開立同年3月19日之支票一
張面額為100萬元,另又曾於同年3月14日開立同年
4月14日之支票一張面額為300萬元,此二張票皆是
向原告調借現金。惟被告所收到之實際金額並非如原告所
言之400萬元,且該筆款項亦並非由原告直接交付或匯
入被告銀行帳戶內,故實難證明被告與原告間有債權之問
題,有如原告所稱之金額,應請原告提出實際匯款證明,
以資證明款項金額之真偽。
(二)對於系爭票據之真正不爭執,惟被告並沒有向原告借那麼
多錢。
(三)被告當初是交給訴外人林金富借款,但是之後查帳,訴外
人林金富並沒有借被告那麼多錢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之原告當時借錢給訴外人林金富,而取得系爭支票
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2紙影本為證。被告對於系爭之票之真正並不爭執,惟以被
告當初是交給訴外人林金富借款,但是之後查帳,訴外人林
金富並沒有借被告那麼多錢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被告
所辯是否足採?
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
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另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
,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
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
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
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最高法院49年台
上字第678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對於系爭之票之
真正並不爭執,故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非執票人即原
告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發票人(即被告)不得
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即訴外人林金富)所存抗辯之事由,
對抗執票人。是被告所辯應無足採,而原告之主張堪認為實
在。
四、按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票據債務人,對執票人連帶負
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
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
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96條第1項、第126條
、第13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0000000元及自10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蔡斐雯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斐雯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金額│
││├───┤││(新台幣)│
│││提示日││││
├──┼───┼───┼───┼─────┼─────┤
│1│泰鼎鑫│103年│HTA182│上海商業儲│100000元│
││鋼鐵有│03月│0110│蓄銀行新店││
││限公司│19日││分行││
││├───┤│││
│││103年││││
│││04月││││
│││11日││││
├──┼───┼───┼───┼─────┼─────┤
│2│泰鼎鑫│103年│HTA182│上海商業儲│300000元│
││鋼鐵有│04月│0142│蓄銀行新店││
││限公司│14日││分行││
││├───┤│││
│││103年││││
│││04月││││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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