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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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選舉票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91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台中 林氏 宗廟法定代理人 林柏榕 被告 林源崑 當事人間確認選舉票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涉及財團法人之監事選舉訴訟,性質上非屬人格權與身分權之紛爭,應認屬財產權之訴訟,並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陳其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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