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3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3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3526號債權人 黃品崴 債權人 黃元翰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曾梅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耀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黃品崴、黃元翰及其法定代理人曾梅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並敘明其計算方式(自何年何月計算至何年何月,總計金額若干?註:未到期之金額不得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