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97號附帶上訴人 王欣 如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陳冠廷 、 謝宜庭 間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09年沙簡字第4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林秀菊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