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偉廷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偉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偉廷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其於入監執行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186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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