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於確定後入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鈞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