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8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8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