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保險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8樓
、31至43樓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21樓
徐藝倫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8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
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