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697號
原   告  吳妙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大學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返還管理費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遠雄大學劍橋社區
管理委員會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之公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被告欄僅記載「遠雄大學劍橋社區
管理委員會」,未有之法定代理人之記載,另未據提出被告
遠雄大學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等基本資料,致本院無從確認起
訴之對象,且有法定代理權之欠缺,應予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121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
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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