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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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22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許明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仲華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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