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996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家綾 即騰田企業社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47,3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
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