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撤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撤緩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偉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
4年度執聲字第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侵訴字第11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
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確定。茲因受刑人雖於104年1月23日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惟無正當理由未接受尿液採驗,另於104年2月17日、24日未前往報到及接受尿液採驗,經告誡、訪視及協尋仍未改善;且於104年2月25日尿液採驗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由檢察官偵辦中;又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48號),經檢察官以104年度聲觀字第108號聲請觀察、勒戒,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為此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定有明文。又受保護管束人違反該法第74條之2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等6罪,經本院以103年度侵訴字第117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103年10月14日確定乙節,此有前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受刑人於
104年1月15日到案執行,經檢察官當庭告以緩刑付保護管束之期間及其應遵守之事項,受刑人並於同日簽立具結書,載明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除應遵守保安處分執行法規之外,亦不得有吸食迷幻藥物等情事,且應接受觀護人之處遇,定期或不定期接受採驗尿液,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函令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採受尿液採驗、不得施用毒品」等事項,以預防再犯等情,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執行指揮書、執行筆錄、受保護管束人應遵守事項暨報到具結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月23日乙○○榮立104執護54字第02974號函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詎受刑人雖於104年1月23日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經要求接受採驗尿液,竟無正當理由而未接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乃於104年1月29日以乙○○榮立104執護54字第03696號函予以告誡乙次,並命受刑人應於104年2月17日、24日前往報到及接受尿液採驗,惟受刑人竟未如期前往報到;經觀護人至受刑人之住宅訪視,無人應門,以電話聯繫亦無人接聽;嗣受刑人於104年2月25日報到接受尿液採驗,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上揭函文及送達證書、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觀護輔導紀要、函請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保護管束查訪監督表、執行保護管束情況訪視報告表、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等影本可資為證。此外,受刑人前於103年12月21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檢察官聲請,本院業以104年度毒聲字第137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度等情,亦有上開刑事裁定、臺灣臺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受刑人上揭行為,顯已數次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之規定且情節重大,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之規定相符。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核無不合,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朱嘉川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