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榮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榮棟因重利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榮棟因重利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文。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98年6月19日公布):「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其後,刑法第41條8項於98年12月30日公布,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為:「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足見,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僅係將上開大法官釋字第66
2號解釋之內容予以明文化,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既經上開大法官解釋,而「失其效力」,故本件被告行為時雖均在舊法,仍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新法,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另刑法第41條雖分別於98年1月21日(98年9月1日施行)、98年12月30日(99年1月1日施行)迭有修正,然關於得以易科罰金之要件及其折算標準,均未有所異動,是此部分亦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附此敘明。另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71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雖已於98年6月20日因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內容意旨先行釋放,嗣後於98年8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裁判意旨,仍應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
三、查受刑人因重利等7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附表:受刑人紀榮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重利│重利│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17日│96年8月間起至同│96年7月5日││││年11月19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字第1157號│字第7260號│字第2265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沙簡字第│97年度沙簡字第│97年度沙簡字第││││270號│607號│8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5月14日│97年8月29日│97年11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沙簡字第│97年度沙簡字第│97年度沙簡字第││││270號│607號│812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6月2日│97年9月15日│97年12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苗栗地檢98年度執│苗栗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628號,臺│更字第628號,臺│更字第628號,臺│││中地檢98年度執助│中地檢98年度執助│中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1166號(編號│字第1166號(編號│字第1166號(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1至6定應執行有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已執│徒刑1年1月,已執│徒刑1年1月,已執│││行完畢)│行完畢)│行完畢)│└────────┴────────┴────────┴────────┘┌────────┬────────┬────────┬────────┐│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7月5日│96年10月底某日│96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苗栗地檢97年度偵│苗栗地檢97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字第22659號│字第1428、1937、│字第1428、1937、││││1938、1979、2077│1938、1979、2077││││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沙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353│97年度訴字第353││││81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28日│98年2月27日│98年2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沙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353│97年度訴字第353││││812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12月22日│98年3月26日│98年3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苗栗地檢98年度執│苗栗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628號,臺│更字第628號,臺│更字第628號,臺│││中地檢98年度執助│中地檢98年度執助│中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1166號(編號│字第1166號(編號│字第1166號(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1至6定應執行有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已執│徒刑1年1月,已執│徒刑1年1月,已執│││行完畢)│行完畢)│行完畢)│└────────┴────────┴────────┴────────┘┌────────┬────────┬────────┬────────┐│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5278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沙簡字第││││││1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沙簡字第││││││146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4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9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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